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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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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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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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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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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制度 / 選舉法 / 選舉 / 立法會議員 / 抵觸;不得兼任 / 選舉資格 / 自然人 / 法人 / 直接選舉 / 間接選舉 / 立法會 / 選舉委員會 / 組成 / 委任 / 期限;期間 / 運作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上訴 / 廣告;宣傳 / 警察總局局長 / 立法會議員選舉總核算委員會 / 刑事不法行為 / 紀律責任 / 刑罰;處罰;處分 / 罰款;罰金 / 稅務豁免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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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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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37-4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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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切抵觸本法律的法律規定。
二零零八年十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11/2008號法律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條及第五章第三節第三分節的標題。
第11/2008號法律廢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款。
第11/2008號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內增加第一百四十二A條、第一百五十A條、第一百五十B條、第一百五十八A條、第一百九十六A條及第一百九十七A條。
凡對《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的提述,均視為對《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提述,凡對《核算委員會》的提述,均視為對《總核算委員會》的提述,凡對《罰款》的提述,均視為對《罰金》的提述。
二零零九年一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3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全文。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12/2012號法律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三條。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9/2016號法律修改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本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全文。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8/2024號法律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A條、第四十七-B條、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三-A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八-A條、第一百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8/2024號法律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六十七條的標題。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8/2024號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內增加第一百六十七-A條。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8/2024號法律修改多種表述。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8/2024號法律廢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二十二條第六款、第六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9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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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12/2000號法律,為立法會的直接和間接選舉對自然人和法人的選民登記程序作出規範──廢止六月六日第10/88/M號法律。
- 第3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全文。
- 更正,更正公佈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的第3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重新公佈的經第3/2001號法律通過,並經第11/2008號法律修改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 行政長官辦公室,公告一則,關於公佈《選民登記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及《行政長官選舉法》的前文本及現行文本的比較表。
- 行政長官辦公室,公告一則,關於公佈《選民登記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及《行政長官選舉法》的前文本及現行文本的條文編號對照表。
- 第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及第9/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全文。
- 第9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及其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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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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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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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