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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
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32/2002
公佈日期
2002-04-24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7 II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生效狀況
具時效性
敘述詞
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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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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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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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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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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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格蘭披士大賽車;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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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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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委任民政總署一名代表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成員。
頁數
第1712-1713頁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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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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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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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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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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