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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公告 (AVCE) 41/2002
  • 公佈日期
    2002-06-05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23 I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公告 / 協約 ;公約 / 通知;通報 / 民法 / 商法 / 司法文書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葡聯合聲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知書 / 海牙 / 1965 / 2002 /
  • 摘要
    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海牙簽署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頁數
    第2448-2452頁
  • 註記
    《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公約》刊登於一九七一年七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1074頁(第210/71號法令)。有關通知書的英文文本刊登於本公告附件內。
    二零零二年十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二組第61/2002號行政長官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五日作出有關通知書內容的修正,通知有關《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公約》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二組第47/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於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民商事件訴訟和非訴訟文件的國外送達公約》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