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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7/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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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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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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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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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機動車輛 / 運載工具;車輛 / 行政長官 / 立法會主席 / 立法會副主席 / 終審法院院長 / 主要官員 / 檢察長(澳門特區檢察院) / 中級法院院長 / 第一審法院院長 / 法官;法院司法官 / 檢察官;檢察院司法官 / 總秘書;秘書長 / 行政會;執行委員會 / 立法會 / 辦公室主任 / 民事責任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保養與維修 / 最高限額度 / 燃料:石油 / 廉政公署 / 司法警察局 / 治安警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道路法典(路政章程) / 公共行政 / 應用;使用 / 辦事處 / 公共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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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一般原則——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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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825-8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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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二零零二年十月一日起效。
廢止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公布的第36/93/M號法令,及經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公布的第207/94/M號訓令修改的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公布的第205/93/M號訓令。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4/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第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
本法律被二零零七年五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3/2007號法律修改第九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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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7/2002號法律,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一般原則——若干廢止。
- 第14/2002號行政法規,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事宜的補足規定。
- 第20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所規定之標準格式一至標準格式九。
- 第20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公共實體車輛識別牌的式樣及有關公共實體名稱的縮寫。
- 第20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政府船塢對公共實體車輛所進行之檢驗、複查及修理的工作予以收費。
- 第20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公共實體司機制服的式樣。
- 第21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車輛委員會。
- 第21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的車輛的分類總表、紀錄及財產清冊表式樣以及資產帳目式樣。
- 第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購置車輛的價格、汽缸容積及馬力規格。
- 第1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九月十六日第20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關於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名稱
- 第10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車輛委員會
- 第15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所指公共實體二零零四年的車輛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
- 第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購置車輛的價格、汽缸容積及馬力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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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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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