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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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公告 (AVCE) 6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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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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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2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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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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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公告 / 修改 / 協約 ;公約 / 通知;通報 / 民法 / 商法 / 司法文書 / 領事代表;領事人員 / 外交代表;外交人員 / 葡萄牙 / 澳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葡聯合聲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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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有關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公約》及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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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952-49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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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公約》刊登於一九七一年七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1074頁(第210/71號法令)以及《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一副刊第8076-(413)頁(第764/74號國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該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之中文本、英文本,以及有關的葡文譯本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二組內(第4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及第4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有關通知書的英文文本刊登於本公告附件內。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二組第47/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於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民商事件訴訟和非訴訟文件的國外送達公約》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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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126/99號通告,茲公布:作為《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保管人之荷蘭國王外交部透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之照會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通知獲指定履行該公約所規定之義務之澳門地區當局為澳門檢察院。
- 第210/71號國令,追認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關於法庭內外有關民事及商務案對外國為通知之協約。
- 第4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海牙簽署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第6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有關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的公約》及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通知書。
- 第47/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於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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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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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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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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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