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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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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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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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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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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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工作證;認別卡 ;證件 / 實習生;實習員 / 培訓課程 / 法官;法院司法官 / 檢察官;檢察院司法官 / 實習 / 課程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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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批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及實習的實習員使用的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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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2-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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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由公佈之日起生效。
本批示被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10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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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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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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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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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