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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DESSEF) 27/2003
  • 公佈日期
    2003-02-04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規章;條例 / 失業 / 社會保障基金 / 培訓 / 津貼 / 勞工暨就業局 / 刑事責任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董事會;董事局;行政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就業 / 青年 / 負擔 / 失業人士 / 失業救助金 /
  • 摘要
    訂定《援助有特別困難之本地失業人士的規章》。
  • 頁數
    第57-64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
    在本規章生效之前,失業者已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的二零零零年七月十日第57/dir/DSTE/2000號報告書之規定而獲得失業救助金或培訓津貼,則維持以該條件發放津貼的權利至最多十二個月止。
    本批示被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