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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89/2003
  • 公佈日期
    2003-04-14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5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具時效性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貨幣;硬幣 / 當地貨幣 / 貨幣流通 / 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 摘要
    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可透過代理發行機構,繼續接受更換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規定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頁數
    第430頁
  • 註記
    本批示由公佈翌日起生效。
    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接受更換根據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6/98/M號法令規定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有關許可的有效期至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