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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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DESSEF) 4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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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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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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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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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社會保障基金 / 培訓 / 津貼 / 失業 / 失業人士 / 失業救助金 / 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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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許可社會保障基金可透過發放失業救助金,援助就讀《援助有特別困難之本地失業人士的規章》第七條規定的文化進修課程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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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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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並自二零零三年五月一日產生效力。
本批示被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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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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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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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