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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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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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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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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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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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收益及財產利益申報 / 公共職務擔任人 / 公務員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行政長官 / 主要官員 / 立法會議員 / 司法官 / 行政會委員 / 領導及主管人員 / 委員;理事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違法行為 / 罪行;犯罪 / 罰款;罰金 / 刑罰;處罰;處分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政府駐專營公司代表;政府代表 /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管理人;董事;局長;委員 / 辦公室主任 / 顧問 / 技術顧問 / 自治基金 / 自治實體 / 廉政公署 / 終審法院 / 處分;制裁;處罰 / 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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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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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09-11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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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3/98/M號法律。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189頁內的更正書(第28/2003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日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1/2013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的名稱為《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日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1/2013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並增加第一-A條及第三十-A條條文。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日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1/2013號法律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取代本法律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日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1/2013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一條第二款(一)項、(二)項、(三)項、(四)項、(七)項及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葡文文本。
根據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日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1/2013號法律之規定,重新刊登本法律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