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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92/2003
  • 公佈日期
    2003-08-11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2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費用;稅率;收費 / 特別逗留證 / 中央人民政府 /
  • 摘要
    豁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繳納第18/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所規定的特別逗留證的簽發費用。
  • 頁數
    第1187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豁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繳納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8/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所規定的特別逗留證的簽發費用。
    本批示被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