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29/2003
  • 公佈日期
    2003-09-15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7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規章;條例 / 產地來源證 / 對外貿易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出口 / 貨物運輸 / 商品;貨物 / 經濟局 / 海關 / 對外貿易活動 / 手續費 / 歐盟 / 銀行 / 進口 / 美國 / 挪威 / 土耳其 / 加拿大 / 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 摘要
    《產地來源證明規章》。
  • 頁數
    第1302-1309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期間的計算,適用經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22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發出產地來源證的手續費金額,並指定獲撥給手續費收入的專門實體。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20/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20/2016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二條(二)項、第六條、第八條第二款(一)至(三)項、第十條第三款、由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組成的第四章,以及第十七條。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20/2016號行政法規重新刊登本行政法規的全文。
    按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20/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之規定,重新公佈的文本內提及的“《對外貿易法》”及“《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的表述分別改為“第7/2003號法律”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