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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2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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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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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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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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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進口 / 商品;貨物 / 出口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民政總署 / 衛生控制;衛生檢疫 / 公共衛生 / 對外貿易活動 / 對外貿易 / 澳門對外貿易分類協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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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不受第7/2003號法律所定的准照制度約束的進口貨物,並核准該法律第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出口表及進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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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344-13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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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日生效。
核准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出口表及進口表。
廢止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組第25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二零零二年七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二組第15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本批示被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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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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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