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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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7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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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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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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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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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免除;豁免 / 簽證 / 豁免簽證 / 出入本地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在本地區逗留 / 工作檢查;勞動監察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化學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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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據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公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指派且為該國接受的視察員及視察助理,獲豁免簽證及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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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671-16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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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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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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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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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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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