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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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17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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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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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3 I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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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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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 / 定期委任 / 委員;理事 / 代表 /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 澳門格蘭披士大賽車;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 / 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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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一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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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72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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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之效力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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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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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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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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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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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