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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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59/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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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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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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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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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印刷品;印件;印刷單頁;表格 / 法律制度 / 知識產權 / 報告書 / 專利證 / 工業產權 / 文件 / 中文;漢語 / 經濟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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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具資格的指定實體,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專利註冊申請製作發明的審查報告書,以及核准使用於申請由所述實體授予的專利或專利申請延伸至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印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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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37-4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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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澳門持別行政區經濟局關於在知識產權領域合作的協議》的簽署日期。
本批示被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7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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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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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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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