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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3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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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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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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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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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一般制度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公共行政 / 公務員 / 員工;勞工 / 工人和助理人員 / 工作評核 / 委員會;佣金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主任;主管;區長;警長;組長(小組) / 警察總局局長助理 / 行政長官辦公室 / 司長辦公室(澳門特區) / 臨時定期委任 / 顧問 / 警察總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工作表現評核 / 評核諮詢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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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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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517-15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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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零一年十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2/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九款的規定。
本行政法規核准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取代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的工作評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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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8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 第2/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在甄選及錄用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人員時應遵守的一般指導規定。
-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條所指“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的規則
- 第27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程序中使用的評分表及自我評核表的各種格式
-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規定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 第19/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訂定若干關於監督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評核及獎賞制度實行時行政暨公職局須遵守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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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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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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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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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