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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2005
  • 公佈日期
    2005-01-17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 / 費用;稅率;收費 / 印花稅 / 核數師 ; 審計師 / 會計員;會計師 /
  • 摘要
    訂定十一月一日第71/99/M號法令和十一月一日第72/99/M號法令內規定行為,以及由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作出一般行為的應付費用。
  • 頁數
    第23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391/99/M號訓令及第392/99/M號訓令。
    本批示被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20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