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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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0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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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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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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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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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違法行為 / 行政違法 / 罰款;罰金 / 民政總署 / 規章;條例 / 生活質素 / 環境 / 公共衛生 / 公共道路;街道 / 污水 / 城市固體廢物 / 污染 / 噪音污染 / 大氣污染 / 動物 / 煙花 / 行政許可 / 公共地方總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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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公共地方總規章》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違法行為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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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74-4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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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於公佈後九十日開始生效。
核准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28/2004號行政法規所核准的《公共地方總規章》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違法行為清單 》。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4/2016號法律廢止《違法行為清單》第二條第二十五款關於虐待公園或綠化區內飼養的動物的部分、第二十七款關於放生動物的部分、第二十九款及第三十款,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條第七款的規定,但僅限於該等條文涉及脊椎動物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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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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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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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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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