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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09/2005
  • 公佈日期
    2005-04-25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7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費用表;收費表 / 收費;票價 / 價格 / 價格表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接種疫苗 / 動物 / 動植物衛生檢疫 / 衛生檢查 / 駕駛執照 / 化學分析 / 民政總署 / 澳門文化中心 / 市政署 /
  • 摘要
    修改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並修改及增加《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的條文。
  • 頁數
    第481-497頁
  • 註記
    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條第二款並修改同一批示所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的條文。
    在《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中增加第二十六-A條、第一百零三-A條、第一百零三-B條及第一百零三-C條。
    廢止經本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十二月一日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之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中的第十九條,第一百零六條至一百二十六條。
    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