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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65/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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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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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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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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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 / 出口 / 軍備 ; 武器 / 武器;槍械 / 蘇丹 / 運載工具;車輛 / 設備 / 勞務提供;服務的提供 / 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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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予簽訂《恩賈梅納停火協定》的所有各方和蘇丹北達爾富爾州、南達爾富爾州和西達爾富爾州的其他交戰方,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及準軍事車輛和裝備及上述物資的備件,並禁止向上述實體和個人或代表該等實體或個人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貨物及裝備的供應、製造、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培訓或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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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063-10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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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只要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維持有關制裁,本批示的禁止規定便持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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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4/2002號法律,關於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的法律。
- 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第37/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三十日通過的有關秘書長關於蘇丹的報告的第1556(2004)號決議
- 第28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予活動於蘇丹北達爾富爾省、南達爾富爾省和西達爾富爾省的包括金戈威德在內的所有非政府實體和個人,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及準軍事車輛和裝備,並禁止向代表該等實體或個人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貨物及裝備的供應、製造、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培訓或援助
- 第17/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通過的有關秘書長關於蘇丹的報告的第1591(2005)號決議。
- 第36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予簽訂《恩賈梅納停火協定》的所有各方和蘇丹北達爾富爾州、南達爾富爾州和西達爾富爾州的其他交戰方,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及準軍事車輛和裝備及上述物資的備件,並禁止向上述實體和個人或代表該等實體或個人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貨物及裝備的供應、製造、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培訓或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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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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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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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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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