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400/2005
  • 公佈日期
    2005-12-19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1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規章;條例 / 公函 / 公共服務 / 郵政服務 / 郵政局 ; 郵電局 /
  • 摘要
    修改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1/99/M號訓令核准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二十五條。
  • 頁數
    第1117頁
  • 註記
    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441/99/M號訓令核准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二十五條。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6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