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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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1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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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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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8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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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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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權限的轉授 / 統籌;協調員;主任;組長(小組) /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 澳門格蘭披士大賽車;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 / 假期;年假 / 缺勤 / 津貼 / 招待費;交際費 / 公共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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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安棟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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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469-14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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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二組副刊第174/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自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獲委任之日起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協調員在本轉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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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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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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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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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