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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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27/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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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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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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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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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 / 規章;條例 / 津貼 / 財政資助;財政支援 / 學生福利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教育暨青年局 / 學費 / 教學用品 / 2006 /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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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經第50/ 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及文教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四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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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01-4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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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學年起產生效力。
修改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5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四條第二款。
本批示被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35/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
本批示亦被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卅八期第一組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