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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命令 (ORDE) 4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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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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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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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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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命令 / 工作意外 / 社會保障 / 保險 / 臨時散位 / 收費;票價 / 要件 / 社會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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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將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並經三月二十九日第95/99/M號訓令調整的“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規定中第二章所載的表所訂定的百分率而計得的保險費金額,提高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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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3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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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將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副刊第236/95/M號訓令核准的“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規定中第二章所載之表訂定的百分率而計得的保險費金額,提高百分之四。
廢止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95/99/M號訓令。
本行政命令被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49/2007號行政命令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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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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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