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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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7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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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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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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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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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電訊 / 公共服務 / 行政許可 / 按金;保證金;擔保 / 費用;稅率;收費 / 投資 / 稽查;監督;監察 / 組織架構 / 國際電訊聯盟 / 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 / 電信管理局 /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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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建立及經營一個採用WCDMA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2/2007號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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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12-11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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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本牌照由發出日起計,有效期為八年。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15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2/2007號牌照的標題、第一條款、第八條款第(一)款(6)項及第十條款,並在第十二條款內增加第(三)款。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7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2/2007號牌照第一條款。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36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將第2/2007號牌照續期。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36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第2/2007號牌照第一條款第五款。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25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2/2007號牌照第五條款。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22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2/2007號牌照第一條款。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22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第2/2007號牌照第一條款第二款及第三款。
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5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2/2007號牌照第一條款。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2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將第2/2007號牌照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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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第15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附於第1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第2/2007號牌照。
- 第37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附於第1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並經第15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2007號牌照的第一條款。
- 第25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更改發給“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 建立及營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2/2007號牌照的第五條款。
- 第22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發給“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2/2007號牌照的第一條款。
- 第5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發給“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2/2007號牌照的第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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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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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