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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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09/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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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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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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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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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執業准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旅客運輸;乘客運輸 / 旅客;乘客 / 公共運輸 / 汽車運輸;車輛之運送 / 機動車輛 / 公路車輛 / 動產租金;動產租賃;租賃 / 計程車(的士)、出租車 / 期限;期間 / 收費;票價 / 費用表;收費表 / 費用;稅率;收費 / 價格表 / 公開考試;公開競投 / 民政總署 /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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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適用於一百五十個輕型出租汽車或的士客運經營執照的規定,該等執照由民政總署透過公開競投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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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6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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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執照自其簽發之日起計有效期最長為八年,且不得延期,而執照持有人亦不得將之轉讓予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