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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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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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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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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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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運作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職位配備 / 人員編制 / 人員之轉入 / 交通事務局 / 陸上運輸 / 公共道路;街道 / 運載工具;車輛 / 廢止 / 駕駛執照 / 標誌 / 交通高等委員會 / 交通諮詢委員會 / 機動車輛 / 重型車輛 / 重型客車 / 治安警察局 / 停車場;停車位 / 計程車(的士)、出租車 / 公路車輛 / 公路交通 / 汽油 / 無鉛汽油 / 交通安全;公路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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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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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51-2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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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廢止所有與本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尤其是:
廢止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29/97/M號法今第二條m)頁、第三條第四款d)項、第六條第二款n)至p)項及第十一條。
廢止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條(九)項及第四十三條。
廢止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一組第8頁的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三十八條(三)項、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及四十三條(四)至(六)項。
廢止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二組第673頁的《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規章》第 一條第二款(其他類45/99號)。
廢止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04/2005號行政命令第三條。
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45/2010號行政命令附表替代第二十三條所指人員編制。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33/2023號行政命令的附表代替本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所指的附表所載的交通事務局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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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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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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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