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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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命令 (ORDE) 4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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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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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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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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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命令 / 工作意外 / 社會保障 / 社會保險 / 臨時散位人員 / 收費;票價 / 要件 / 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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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提高“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規定中第二章所載表內訂定的百分率為計算基礎的保險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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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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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將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副刊第236/95/M號訓令核准的“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規定中第二章所載之表訂定的百分率而計得的保險費金額,提高百分之五。
廢止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49/2007號行政命令。
本行政命令被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131/2009號行政命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