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命令 (ORDE) 40/2008
  • 公佈日期
    2008-11-24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47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命令 / 工作意外 / 社會保障 / 社會保險 / 臨時散位人員 / 收費;票價 / 要件 / 保險 /
  • 摘要
    提高“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規定中第二章所載表內訂定的百分率為計算基礎的保險費金額。
  • 頁數
    第1187頁
  • 註記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將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副刊第236/95/M號訓令核准的“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規定中第二章所載之表訂定的百分率而計得的保險費金額,提高百分之五。
    廢止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49/2007號行政命令。
    本行政命令被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131/2009號行政命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