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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命令 (ORDE) 4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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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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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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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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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命令 / 調整;更新 / 法律制度 / 社會保障 / 疾病援助 / 賠償 / 工作意外 / 職業病 / 社會保險 / 罰款;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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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調整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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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87-11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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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調整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副刊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
廢止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48/2006號行政命令附件中關於第40/95/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部份。
廢止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48/2007號行政命令附件中關於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五十條第四款的部份。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130/2009號行政命令廢止附件中關於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五十條第四款的部份。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89/2010號行政命令調整第40/95/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