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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
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157/2008
公佈日期
2008-11-26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48 II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生效狀況
具時效性
敘述詞
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摘要
委任衛生局一名專責公證員及其代任人。
頁數
第10948-10949頁
註記
相關法規
第23/2000號行政法規,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部門按行政長官批示或法律明確規定須簽署的一切行為及合同,必須在財政局內簽立。
第62/99/M號法令,核准《公證法典》。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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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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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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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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