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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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5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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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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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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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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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 / 委員;理事 / 組成 / 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 / 委員會;佣金 / 罪行;犯罪 / 代表 / 法務局 / 社會工作局 / 澳門律師公會 / 澳門保險公會 / 澳門明愛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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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委任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的新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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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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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第一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三年,自本批示生效日起計。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二組第14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一款(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