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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62/2009
  • 公佈日期
    2009-02-16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7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旅遊 / 旅行 / 居民 / 意外 / 修改 / 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 摘要
    修改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第二及第三款(二)項及(三)項,以及第五、第六、第八及第九款。(“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更名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頁數
    第497-499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第二及第三款(二)項及(三)條、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
    增加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九款。
    本批示被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41/2020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