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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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6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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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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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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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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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旅遊 / 旅行 / 居民 / 意外 / 修改 / 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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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第二及第三款(二)項及(三)項,以及第五、第六、第八及第九款。(“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更名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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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97-4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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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第二及第三款(二)項及(三)條、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
增加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九款。
本批示被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41/2020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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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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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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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