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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3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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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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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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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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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公積金制度 / 公積金;福利基金 / 退休 / 制度 / 退休與撫恤 / 永久性居民 / 管理 / 提取;解除 / 身份證明局 / 治安警察局 / 社會保障基金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央儲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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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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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545-15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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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0/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五條和第十條,並增加第十四-A條。
本行政法規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14/2012號法律生效時終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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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8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31/2009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編製參與人的臨時名單以及作出通知的期間。
- 第16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有關中央儲蓄制度參與人個人帳戶收益的計算方式。
- 第24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第31/2009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編製參與人確定名單以及將款項轉入參與人的個人帳戶的期間。
- 第18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31/2009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編製參與人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並作通知,以及將款項轉入參與人的個人帳戶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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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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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