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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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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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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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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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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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禁止 / 非法;違法 / 住宿 / 非居民 / 稽查;監督;監察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資料的保護 / 個人資料 / 期限;期間 / 保密 / 處分;制裁;處罰 / 行政違法 / 罰款;罰金 / 累犯 / 法人 / 上訴 / 行政程序法典 / 刑法典 / 刑事訴訟法典 / 旅遊局 / 行政法院(澳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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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禁止非法提供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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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67-5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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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公佈後滿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3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旅遊局人員在執行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所規定的監察職務時使用的工作證式樣。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旅遊局人員在執行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所規定的監察職務時使用的工作證式樣。
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3/2022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二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
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3/2022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十條的中文文本中的“澳門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