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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134/2010
  • 公佈日期
    2010-09-20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8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規章;條例 / 職責;授予 / 津貼 / 支付;繳付 / 學費 / 食物 / 取得 / 教學用品 / 學生福利 / 幼兒教育 / 小學教育 / 中學教育 / 要件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行政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學生福利基金 / 教育暨青年局 / 2010 / 2011 / 2012 /
  • 摘要
    核准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
  • 頁數
    第813-819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以下各項的規定:
    (一)規章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膳食津貼,自二零一零/二零一一學校年度起實施;
    (二)規章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所指的學費援助、學習用品津貼,自二零一一/二零一二學校年度起實施。
    廢止經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34/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27/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5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7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17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八條第二款。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9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3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6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3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四款以及第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33/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四款以及第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31/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33/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本批示被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7/2022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