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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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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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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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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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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稅捐與稅項 / 稅 / 印花稅 / 印花稅總表 / 印花稅規章 / 所得補充稅 / 所得補充稅規章 / 所得補充稅複評委員會 / 複評委員會 / 職業稅 / 職業稅規章 / 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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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印花稅規章》、《印花稅繳稅總表》及所得補充稅和職業稅複評委員會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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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33-11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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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本法律僅適用於其生效後發生的應稅事實。
修改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17/88/M號法律所通過的《印花稅規章》第五十一條、第六十六條、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四條並廢止第五十七條。 修改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17/88/M號法律所通過的、附於《印花稅規章》的《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 修改一九七八年九月九日《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21/78/M號法律所通過的《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四十五條。 修改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副刊第2/78/M號法律所通過的《職業稅規章》第八十條。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5/2012號法律在《印花稅規章》內增加第五十三-A條。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5/2012號法律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0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第五十一條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副刊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印花稅繳稅總表》的全文。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5/2024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所載的《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5/2024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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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2/78/M號法律,核准職業稅章程及附屬該章程關於自由及專門職業表所載的固定稅額,撤銷有關職業稅的所有現行法例,即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六日第一六三二號立法條例;一九六九年四月五日第一七九○號立法條例、一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八三五號立法條例、六月一日第二∕七四號立法條例第四條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三三∕七四號省令第二條。
- 第21/78/M號法律,核准超額純利稅章程—— 取消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1635號、一九六五年二月十三日第1659號、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二日第1668號、一九六六年九月十日第1718號、一九六九年三月一日第1787號、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四日第1814號等立法條例及三月十二日第7/77/M號法令
- 第17/88/M號法律,核准印花稅章程並核准印花稅稅率及繳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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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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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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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