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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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9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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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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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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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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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職責;授予 / 最高限額度 / 收入;收益;所得 / 助學金 / 獎學金 / 高等教育;大專 / 預科 / 津貼 / 旅費、交通費 / 住宿 / 學生福利 / 學生福利基金 / 教育暨青年局 / 2011 /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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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貸學金和補充援助申請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額,貸學金、獎學金、特別助學金每月發放金額,以及旅費津貼及住宿津貼金額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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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81-11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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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一/二零一二學年起實施。
廢止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26/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3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91/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第二款及第七款。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5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第二款及第七款。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4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
本批示被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44/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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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