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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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3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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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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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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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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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推動構建節水型社會工作小組 / 工作小組 / 水 / 組成 / 委員;理事 / 代表 / 期限;期間 / 環境保護局;環保局 / 建設發展辦公室 / 2011 / 2012 / 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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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31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將推動構建節水型社會工作小組的存續期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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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026-20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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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期第31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至第三款。
將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期第31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推動構建節水型社會工作小組的存續期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三年。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30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一款,並將推動構建節水型社會工作小組的存續期延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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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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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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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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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