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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4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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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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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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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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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澄清 / 衛生護理;醫療服務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自治實體 / 財政自治權 / 支付;繳付 / 衛生局 / 負擔 / 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澳門大學 / 澳門基金會 / 澳門理工學院 / 社會保障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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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經第234/2006 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5/GM/95號批示第四款。(財政自治權實體承擔為其提供服務之工作人員在衛生護理方面負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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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028-20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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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23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的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45/GM/95 號批示第四款。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24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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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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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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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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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