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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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45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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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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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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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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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委任 / 委員;理事 / 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 / 委員會;佣金 / 罪行;犯罪 / 組成 / 代表 / 法務局 / 社會工作局 / 澳門律師公會 / 澳門保險公會 / 澳門明愛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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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更改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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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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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三年,自本批示生效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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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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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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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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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