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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96/2012
  • 公佈日期
    2012-10-30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44 I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規範;規定;規條 / 要件 / 控制;管制;監督 / 煙草 / 煙癮 / 娛樂場;賭場 / 規模;體積 / 安裝;設施 / 娛樂設施 / 娛樂場幸運博彩 / 博彩 / 最高限額度 / 稽查;監督;監察 / 治安;保安;安全 / 防火 / 都市建築總規章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行政長官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衛生局 / 博彩監察協調局;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 治安警察局 /
  • 摘要
    核准關於娛樂場吸煙區應遵要求的規範。
  • 頁數
    第980-984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本規範不影響經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24/95/M號法令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及經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副刊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規定的特定要件的適用。
    本規範適用於娛樂場內所有經營幸運博彩、電動或機動博彩機,包括“角子機”的博彩的地方。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4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關於娛樂場吸煙區應遵要求的規範》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4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在《關於娛樂場吸煙區應遵要求的規範》內增加第五-A條。
    本行政長官批示的《關於娛樂場吸煙區應遵要求的規範》第五條第三款至第五款被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4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根據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4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之規定,重新公佈《關於娛樂場吸煙區應遵要求的規範》。
    本批示被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28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