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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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19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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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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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5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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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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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權限的轉授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行政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體育發展基金 / 政府代表 / 合同 / 保養與維修 / 升降機 / 勞務提供;服務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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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體育發展局轄下場館電梯保養及維修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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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33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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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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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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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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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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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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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