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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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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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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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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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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修改 / 廉政公署 / 組織架構 / 運作 / 廉政專員辦公室 / 反貪局 / 行政申訴局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職位配備 / 人員 / 賄賂;貪污 / 工作證;認別卡 ;證件 / 自由通行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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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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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48-1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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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並增加第十一-A條、第十六-A條、第十八-A條及第二十五-A條條文。
在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3/2009號行政法規內制訂新的第三章(廉政公署部門的單位),條文包括第五條至第二十四條;
新的第三章第一節(廉政專員辦公室及其附屬單位),條文包括第五條至第十六-A條;
新的第三章第二節(反貪局),條文包括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
新的第三章第三節(行政申訴局),條文包括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及新的第四章(技術審議委員會),條文包括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A條。
原之第三章(財政及財產的管理)改為第五章,標題不變。
原之第四章(人員)改為第六章,標題不變。
原之第五章(最後及過渡規定)改為第七章,標題不變。
而現有總調查主任職位的定期委任於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終止。
廉政公署部門的其他人員,不論有關任用方式為何,轉入新組織架構的相應職位,且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3/2009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式樣二、三及四證件,在被更換之前仍維持有效。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A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32/2024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第3/2009號行政法規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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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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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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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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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