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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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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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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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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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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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補充性行政法規 / 城市規劃委員會 / 諮詢機關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組成 / 運作 / 規劃;計劃 / 城市規劃;市政規劃 / 都市發展 / 城市化 / 秘書處 / 總秘書;秘書長 / 副秘書長 / 行政-技術輔助 / 行政程序法典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出席費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副總統;副主席;副院長;副局長 / 委員;理事 / 小組 / 統籌;協調員;主任;組長(小組) / 協調員助理;副主任;副組長(小組)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董事會;董事局;行政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民政總署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文化局 / 交通事務局 / 環境保護局;環保局 / 房屋局 / 法務局 / 旅遊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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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市規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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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9-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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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內。
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二組第14/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以兼任制度委任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二組第三副刊第4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二組第28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免除一名及委任另一名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的代任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二組第57/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委任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副秘書長。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2/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第十九條。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2/2015號行政法規廢止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以及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二組第7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的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代任人,以代替原代任人。
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二組第27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兩名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以替代另外兩名委員。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7/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三條。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7/2017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二)項。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二組第18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一名人士替代原作為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擔任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之代任人。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二組第二副刊第7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及委任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委任城市規劃委員會副主席,以及續任及委任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的代任人。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二組第5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兩名人士分別作為交通事務局局長及環境保護局局長擔任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之代任人,以替代原代表。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二組第4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一名人士替代原作為文化局局長擔任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之代任人。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二組第3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及委任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委任城市規劃委員會副主席,以及續任及委任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的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