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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2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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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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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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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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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更新 / 制度 / 社會保障 / 養老金 / 殘疾金 / 失業津貼 / 疾病津貼 / 出生津貼 / 結婚津貼 / 喪葬津貼 / 救濟金 / 補助金;退休金;撫恤金; 扶養金; 殘廢金;因公受傷之恤金 / 社會保障基金 /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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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至(七)項所指給付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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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0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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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調整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4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和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17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 、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及救濟金的金額。
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12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 、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及救濟金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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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58/93/M號法令,通過社會保障制度--若干廢止。
- 第6/2007號行政法規,訂定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的制度。
- 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
- 第37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給付的金額。
- 第4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給付的金額。
- 第17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至(七)項所指給付的金額。
- 第12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至(七)項所指的金額以及救濟金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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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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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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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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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