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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1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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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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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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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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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補充性行政法規 / 課程組織;課程編排 / 正規教育 / 教學大綱 / 學習計劃 / 教育 / 學習 / 接受教育 / 非高等教育 / 教育體系;教育系統 / 幼兒教育 / 小學教育 / 中學教育 / 初中教育 / 高中教育 / 職業技術教育 / 特殊教育 / 教學;教育 / 學校 / 官校教育 / 私校教育 / 校曆 / 學生 / 最低限度 / 最高限額度 / 教學人員 / 評估;評審;評核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教育暨青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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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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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79-3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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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不影響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適用。
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四/二零一五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各教育階段的所有年級實施。
第四條至第八條、第九條第四款至第七款、第十條至第十四條分別按下列規定在各教育階段實施:(一)自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幼兒教育階段各年級實施;(二)自二零一六/二零一七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小學教育階段一至三年級實施,並自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小學教育階段各年級實施;(三)自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初中教育階段一年級實施,並逐年向上延伸一個年級;(四)自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高中教育階段一年級實施,並逐年向上延伸一個年級。
自二零一四/二零一五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廢止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38/94/M號法令的第二條。
自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廢止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38/94/M號法令的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自二零一九/二零二零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廢止下列規定:(一)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38/94/M號法令的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二)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39/94/M號法令的第一條至第五條;(三)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46/97/M號法令的第一條至第七條;(四)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8/SAAEJ/93號批示所廢止;(五)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19/SAAEJ/99號批示的第二款至第四款、附件的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九款。
第9/2006號法律刊登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一副刊內。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附表三及附表四。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14/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九條及第十一條。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14/2024號行政法規的附件所載的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取代本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七款所指的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
(第14/2024號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不影響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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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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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