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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9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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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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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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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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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免除;豁免 / 無線電網絡 / 認可;確認 / 應用;使用 / 設備 / 無線電通訊服務行政管理制度 / 電訊 / 電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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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若干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豁免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六條所指的政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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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47-4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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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31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對若干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豁免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18/83/M號法令第六條所指的政府許可。
對若干使用及銷售符合操作特性的無線電通訊設備,豁免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18/83/M號法令所指的認可證明書和擁有准照,但本批示或其他法例另有規定除外。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46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一款規定的第1.10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衛星無線電導航及定位系統接收器﹞,並在本批示第一款內增加第1.16類別,包括有關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汽車雷達)。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37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一款規定的第1.8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無線數據通訊設備(無線電話系統除外)e, f],並在本批示第一款內增加第1.17類別,包括有關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無線電測向接收器)。
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4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在本批示第一款內增加第1.18類別,包括有關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超寬帶(UWB)設備],以及註i(平均功率頻譜密度)。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64/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一款規定的第1.8類別和第1.10類別的低功率及短距離無線電通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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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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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