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45/2015
-
公佈日期2015-03-11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0 II
-
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委任 / 委員;理事 / 監察委員會 / 民政總署 / 2015 /
-
摘要修改第4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 (續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頁數第4013頁
-
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委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修改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51期第二組第4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
-
相關法規
- 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第26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第25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第42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第32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第5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第3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5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及(三)項。
- 第4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第4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4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
-
已更改-
-
廢止-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