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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45/2015
  • 公佈日期
    2015-03-11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0 I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具時效性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委任 / 委員;理事 / 監察委員會 / 民政總署 / 2015 /
  • 摘要
    修改第4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 (續任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
  • 頁數
    第4013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委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修改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51期第二組第41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